合約租賃是指在租期內,承租人具有車輛的運用權、租賃公司具有車輛的一切權,租期完畢后車輛返還給租賃公司。在這種租賃方式中,承租人不承當車輛的殘值風險,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無留購選擇權,租賃期限普通2-4年。
租金的幾取決于車輛的批發價錢、車輛的殘值,租金大致相當于批發價錢和車輛殘值的差額。租賃開端時估量的車輛殘值主要思索計提的折舊、行駛的里程數、車況等要素。因而,殘值越高,所需支付的租金越少。
缺陷:在租期完畢后,承租人必需返還車輛,而且也沒有留購的選擇權;假如經常游覽,則車輛的行駛里程會比擬高,這會加速車輛的折舊,所需支付的租金也會增加;假如車輛不是以較為固定的道路運用,這會很難事前估量車輛的里程數,假如在運用中超越了里程數,則需支付額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