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基礎設計時,沒有掌握地基土性,缺乏認真方案比選,采用的基礎形式不當而發生事故。
2,在深厚淤泥軟土地基上,錯誤選用沉管灌注樁、沉管夯擴樁等基礎形式,經常發生縮頸、斷樁和樁長達不到持力層等事故。
4,采用強夯處理地基時,由于夯擊能量不足,影響深度達不到加固深度的要求,沒有消除填土或黃土的濕陷性,如果建筑物在使用過程中地基浸水,必然成建筑物嚴重下沉、傾斜或裂損。
5,對于欠固結的填土、淤泥等軟土地基,地面大量回填堆載,采用樁基方案時,如忽視負摩擦力的作用與計算,常發生布樁數量不足,導致樁基過量沉降、斷樁等嚴重事故,使建筑物開裂或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