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中央新風系統為您分析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二審:明確只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征地
6月25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二次審議。此次草案擬進一步限定征地范圍,明確只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征地。
同時,草案還規制了有關征地補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內容,“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明確只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征地
現行土地管理法制定于1986年,歷經1988年第一次修正后,1998年8月全面修訂、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澎湃新聞注意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條對征地的情形作了規定。
一些常委委員、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與憲法、物權法等規定相一致,明確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地,有關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進一步限定征地范圍。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以下修改:在第一款中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實施征地。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第四十五條中采用例舉法明確了可征收集體土地的六種情形,包括“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等。
基于此,草案擬增加規定:確需征地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須經2/3村民同意
有關征地補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決策等內容亦得到完善。
據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征地補償標準按。▍^、市)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村村民住宅、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市)制定。
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的規定,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三款中增加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五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規定;二是在第四款中增加對因征收農村村民住宅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的內容。
此外,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還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條件、程序以及入市辦法的制定等作了規定。
去年12月公布的初審草案即明確了我國非農建設用地不再“必須國有”。也就是說,符合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不用經過征收為國家所有,直接進入建設用地市場。
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建議進一步完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程序,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健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民主決策程序,在草案第二十條中增加一款,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